索引號 | 002482285/2023-788706 | 發布機構 | 省水利廳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
文 號 | 浙水科〔2023〕1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2023-08-18 | 統一編號 | ZJSP18-2023-0006 | |
各市、縣(市、區)水利局,廳屬各單位:
為推動我省水利行業積極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切實發揮水利科技創新對水利改革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服務我省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我廳修訂形成《浙江省水利先進適用技術推廣指導目錄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水利廳
2023年8月18日
浙江省水利先進適用技術推廣指導目錄管理辦法
一、總則
(一)為推動科技創新成果轉化,促進先進技術在水利建設與管理中的推廣應用,并規范水利先進適用技術推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水利先進適用技術,是指與當前浙江水利發展水平相適應,按照技術先進、成熟管用、經濟實用的原則遴選的水利技術。根據浙江省水利建設與管理需求和科技發展水平,在省水利廳指導下,由省水利科技推廣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推廣服務中心)制定《浙江省水利先進適用技術推廣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推廣目錄》)。
(三)《推廣目錄》的實施與管理遵循客觀、科學、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推廣目錄》原則上每年發布一次。
二、組織與申報
(一)推廣服務中心根據我省水利事業發展需求公開向社會征集列入《推廣目錄》的水利先進適用技術,滿足相關條件的技術持有單位可申報。
(二)申報單位應為具有獨立企事業法人資格的技術持有單位,管理規范,信用良好,3年內無不良記錄。
(三)申報《推廣目錄》的技術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保密內容;
2.工藝成熟、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3.具有國內外應用實例,應用時間一年以上;
4.技術適應性強,推廣應用前景廣闊;
5.知識產權權屬明晰。
(四)申報材料內容包括:
1.申報書;
2.企業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復印件;
3.專利證書或其它知識產權證明文件;
4.具有相關資質的部門出具的技術性能、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5.應用證明、鑒定報告、獲獎證明、無不良信用記錄證明等資料。
三、遴選與發布
(一)《推廣目錄》遴選采用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和綜合評議方式進行。
(二)推廣服務中心負責對申報資料完整性和符合性進行形式審查,不符合條件或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技術不予受理,需要補正的,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需要補正的材料。
(三)《推廣目錄》實行專家評審制,按領域成立專家評審組,各專家組人數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按領域分類對新技術的安全性、可靠性、先進性、適用性、應用情況及推廣前景等進行綜合評審,形成《推廣目錄》建議清單。
(四)成立綜合評議專家委員會,委員由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不少于7人。委員會根據專家評審提出的建議清單進行綜合評議,形成《推廣目錄》公示稿。
(五)評審結果在浙江水利網等公共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六)在公示期內接受異議申訴。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七)評審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由推廣服務中心發布《推廣目錄》,并向技術持有單位頒發《浙江省水利先進適用技術推廣證書》(以下簡稱《推廣證書》)。
(八)《推廣目錄》發布的信息包括技術名稱、性能指標、適用范圍、持有單位等。
四、實施與管理
(一)列入《推廣目錄》的技術持有單位應積極推動先進適用技術在浙江省內落地應用,及時反饋應用情況,在《推廣證書》有效期內于每年1月底前向推廣服務中心提交上一年度技術應用總結報告。
(二)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利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工作的組織領導,引導推動水利規劃、建設、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等相關單位優先選用《推廣目錄》中的先進適用技術。
(三)《推廣證書》自發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該項技術列入《推廣目錄》的資格,已經列入《推廣目錄》的,公告《推廣證書》作廢,技術持有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推廣目錄》:
1.經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的;
2.實際應用中不能按照申報的性能指標提供技術服務的;
3.利用《推廣目錄》或《推廣證書》進行虛假宣傳的;
4.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五)對偽造、假冒《推廣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五、附則
本辦法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2017年9月19日印發的《浙江省水利新技術推廣指導目錄管理辦法(試行)》(浙水科〔2017〕4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鏈接地址: 【圖解】《浙江省水利先進適用技術推廣指導目錄管理辦法》